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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运用办理办法

来源:m6米乐在线登录app 时间:2025-04-27 01:57:04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运用办理,依据《江西省河道采砂办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内河道办理规模内的采砂、采石、取土等,总称河道采砂,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则交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经过竞标、竞拍等方法取得河道采砂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交纳河砂开采权出让费。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再交纳河道采砂办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由财务部分托付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任部分在发放许可证时征收。

  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规范的确认与调整由省价格主管部分会同省财务厅、省水利厅拟定。

  第四条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任部分应当按规则到同级价格主管部分申领《江西省收费许可证》,按规则到同级财务部分收取并运用省财务厅一致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一)在赣江南昌市段以下和鄱阳湖采砂按每吨0.8元计收,在其他河道采砂按每吨0.6元计收。

  第六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依照河道分级办理权限征收,全额上缴同级财务国库,施行出入两条线,归入同级财务部分预算办理。结余资金能够结转下年运用。详细预算办理办法另行拟定。

  第七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以下标明分红:

  (一)省管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省、设区市、县(市、区)2∶2∶6的标明分红;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省、设区市、县(市、区)1∶1∶8的标明分红。

  (二)设区市管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省、设区市、县(市、区)1∶3∶6的标明分红;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设区市、县(市、区)2∶8的标明分红。

  (三)县(市、区)管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悉数留县(市、区)。

  第八条各级征收的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前条标明按季结算,年终悉数结清。托付设区市、县(市、区)征收的,则必须在收到砂石资源费、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的一个月内按前条标明上缴,年终悉数结清。

  第九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的运用规模:

  1.直接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岁修、维护、美化、清淤及隶属设备的修理和更新,其标明不能低于50%。

  2.事务办理费:抒发展开河道砂石储量勘查、水下寝息勘察、编制河道采砂规划;调查研究、查看复核、处理胶葛、监督查看;印制(置办)河道采砂许可证、申请书和有关报表、档案材料,延聘技能专家和法律顾问等临时性工作人员劳务费等开支。

  3.专业材料费:抒发印发河道采砂办理方针法则汇编、宣扬材料、统计材料、工作简报等项开支。

  (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参照河道砂石资源费的运用约束规模列支,其间县级分红部分可用于可采区规模内的渔民补偿和生态环境修正补助等,但用于河道采砂办理的标明不能够少于30%。

  第十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的征收、运用和办理应当承受财务、价格和审计部分的监督查看。对截留、移用或不按规则运用的,要全额追缴上一级财务。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务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担任解说。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江西省施行〈河道采砂收费办理办法〉细则》(赣财综字〔1991〕第78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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