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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印发《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m6米乐在线登录app 时间:2025-04-27 01:56:5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川办函[2005]20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的《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法厅关于逐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川办函[2005]204号)规定,结合我省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在四川省河道内从事采挖砂、石、取土(以下简称采砂)活动(包括疏浚整治河道、航道中经营销售所采砂石活动,不包括防讯抗洪进行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水行政主任部门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八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原则上按季征收。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按照河道砂石开采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计算应收的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总额,并按季向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送达《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缴费通知书》。

  《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缴费通知书》应载明缴费数额、缴费时间和地点等事项。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通知书》的要求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通知书》格式见附件。

  第十三条市(州)管河道,由市(州)水行政主任部门直接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其河道砂石资源费由市(州)水行政主任部门收取,全额缴入市(州)中心支库;委托县(市、区)水行政主任部门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其河道砂石资源费由该县(市、区)水行政主任部门收取,按市(州)20%、县(市、区)80%的比例分成,就地缴入县(市、区)支库。

  第十八条河道砂石资源使用“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缴款书“财政机关”栏填写“xx财政局”,预算级次栏填列省、市(州)、县(市、区)分成比例,“收款国库”栏填列“国家金库xx分(中心支、支)库”,“预算科目”填写“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16款“水利行政性收费收入”。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中涉及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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