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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丨依法查封采矿权也存在执行不能的法律风险

来源:m6米乐在线登录app 时间:2025-04-24 20:32:08

  在采矿许可证已经到期且不具备办理延续条件的情况下,采矿权是不是能够延期存在不确定性。而采矿权是否延期,对采矿权价值影响重大,是否准许延期是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目前采矿权是不是能够延期尚不确定,故人民法院推进处置程序的条件尚不成熟,如果继续推进采矿权处置,可能由此产生新的纠纷,不利于矛盾化解。

  2017年,A某起诉B公司和C公司,法院判决B公司和C公司赔偿A某损失4000余万元。2018年,A某依照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冻结了B公司采矿权证以及该采矿权证项下的出让收益。冻结出让收益后,法院向省自然资源厅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B公司采矿证项下已缴纳的出让收益。省自然资源厅回函法院称无权处置,并就被冻结的采矿权证向法院发出函件,称B公司被冻结的采矿权对应的矿已被停产整治,其采矿证暂不具备延续条件,也不符合现有退还价款相关政策。

  2021年,法院续封了B公司的采矿权证以及项下出让收益。经与省自然资源厅沟通,省自然资源厅称B公司采矿权证已经于2016年到期,该矿证项下应缴出让收益9000余万元已经缴清。但由于停产整治、未对资源储量重新核实等原因,导致采矿权证无法正常申请延续;同时,由于采矿权证过期但当地政府尚未关闭该矿山,也不符合退还相应出让收益的条件,自然资源厅无法退还。后法院查明除了该采矿权证外,B公司无另外的可供执行的资产,因此作出执行终本裁定。

  A某不服该终本裁定,向法院提起申诉,要求恢复执行并依法强制扣划B公司已缴纳的出让收益。

  本案经高院、最高院审查,最终仍驳回了A某的申诉请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正确。主要裁判观点如下:

  首先,本案中被执行人B公司仅有的、有价值的资产即被冻结的采矿权证,该采矿权能否延续将直接影响到其价值,对被执行人产生重大影响。但由于该采矿权B公司被停产整治、未对储量进行重新核实等原因,导致采矿权证无法正常申请延续。同时,该矿并未被政府关闭,即该矿以及采矿权的状态是不确定的。

  其次,关于强制执行出让收益的问题。根据我们国家矿业权出让收益以及地方的相关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人在获得相应的矿业权后,应当依规定缴纳相应价款。同时,对矿业权出让收益的退还,进行了明确规定,只有在矿业权注销且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申请退还。

  本案中,虽然采矿权已经过期,但并未注销,且B公司还没完成资源储量核实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不符合退还出让收益的政策规定。暂不能就上述财产进行处置。

  同时,采矿权能否延续、出让收益能否退还是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有相应的处理规定,非法院职权范围。如果法院径行推进处置程序,可能会产生新的纠纷,因此法院认为不宜在该情况下直接进行处置,从而驳回了A某的申诉请求。

  本案是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涉矿执行案例之一,对执行程序中矿业权状态对法院处置方式的影响具备极其重大参考意义。

  对矿业权的管理属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本案中,被查封的采矿权已处于过期状态,同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目前尚不具备办理延续的条件。因此,该采矿权能否延续具有不确定性,这将对采矿权的价值以及能否拍卖产生重大的影响。法院也是基于此风险考虑,认为暂不宜对该过期采矿权进行拍卖处置。而该采矿权所对应的出让收益,因不符合办理退库的政策要求,目前也不亦认定为矿业权人的财产范围,故暂不能就上述财产进行处置。

  实务中,特别是在一些矿业公司的借款纠纷当中,常有借款人要求相关债务人以其所有的矿业权作为抵押。但当发生纠纷时,因矿业权处置又涉及自然资源行政主任部门的管理职责,往往并不能够完全按照之前合同约定的内容实现权益。因此,在以矿业权为担保或者在想要在司法程序中处置矿业权时,应当提前做好功课,了解相关矿业权的真实的情况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尽可能避免发生无法处置的困境,或能够在风险发生时及时采取有明确的目的性的措施,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计珺律师,从事法律相关工作12年,并具有5年行政审判经验,特别是在自然资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处理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经验。自执业以来,代理多起矿业权注销或吊销、矿业权价款、矿山关闭处罚、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地等涉矿行政诉讼及复议案件以及压覆矿产资源侵权诉讼、矿业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并为自然资源行政主任部门、国有矿业公司等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主要业务领域: 涉矿行政争议、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矿业合同纠纷解决以及常年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管理等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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