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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体育在线入口:燕京啤酒(000729):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来源:星空体育在线入口    发布时间:2026-04-15 17: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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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燕京股份”)在分析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基础上,预计2026年与关联公司北京燕京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京集团”)、北京燕达皇冠盖有限公司、北京双燕商标彩印有限公司、燕京啤酒(莱州)有限公司、燕京啤酒(曲阜三孔)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接受关联方综合服务、从关联方购买商品、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受托经营关联公司等。

  2025年度累计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为70,354.85万元,预计2026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为64,395.03万元。

  公司于2026年4月10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全票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26年4月1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耿超、谢广军、刘翔宇因在上述关联公司或其控制股权的人任职,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3名非关联董事都同意本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2025年4 月22日刊 登在中国 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 券日报和 巨潮资讯 网上的 《2025年 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 计公告》 (2025-15)

  公司董事会对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比较大 差异的说明(如适用)

  公司独立董事对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 大差异的说明(如适用)

  注:1、上表中“占同类业务的比例”为该项关联交易金额占全公司同期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

  2、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金额存在一定的差异是由于公司业务需求发生明显的变化而产生的。

  1、北京燕京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耿超,注册资本为34,100万元人民币,住所为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九号,营业范围为:出口企业自产的啤酒、各种饮料、酵母粉、酱油;进口公司制作、科研所需的原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百货;互联网信息服务;制造、销售啤酒、无酒精饮料、啤酒原料、饲料、瓶盖。2025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654,634万元,净资产为409,635万元,202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9,525万元,纯利润是1,670万元(以上数据已审计)。该关联人为本公司股东,本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北京燕京啤酒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四)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2、北京燕达皇冠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苏小柏,注册资本为504万美元,住所为北京市顺义区平沿路路南,营业范围为: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2025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3,849万元,净资产为1,101万元,202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894万元,纯利润是164万元(以上数据已审计)。该关联人为本公司股东北京燕京啤酒集团有限公司的合营公司,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四)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761.4132万块钱,住所为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仁和段41号院10幢,营业范围为:商标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制造纸箱;加工纸制品。2025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11,614万元,净资产为11,015万元,202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9,497万元,纯利润是1,472万元(以上数据已审计)。该关联人为本公司股东北京燕京啤酒集团有限公司的合营公司,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四)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4、燕京啤酒(莱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启林,注册资本为18,705.38万元人民币,住所为山东省莱州市城港南路118号,营业范围为:生产、销售各类啤酒及其他饮料、干酒糟、干酵母。2025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16,706.26万元,净资产为-59,358.25万元,202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18,945.31万元,纯利润是-1,989.78万元(以上数据已审计)。该关联人为本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北京燕京啤酒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5、燕京啤酒(曲阜三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郭立刚,注册资本为26,081.72万元人民币,住所为山东省曲阜市校场路18号,营业范围为:生产销售啤酒。2025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29,907.82万元,净资产为-13,958.12万元,202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39,540.50万元,纯利润是954.67万元(以上数据已审计)。该关联人为本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北京燕京啤酒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上述关联公司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生产经营正常,拥有非常良好的履约能力,日常交易中均能够履行合同的约定,向其出售产品、商品、原材料的关联人,均具备良好的支付能力,其履约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与燕京集团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并按照约定支付商标使用费。近期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与燕京集团签订补充协议,自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公司使用“燕京”系列商标,母公司及子公司北京燕京中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燕京饮料有限公司按其年出售的收益的1%的标准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其他子公司按照使用商标的自产商品的实际销量,每瓶收取0.01元商标使用费。所有权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于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届满前及时续展注册手续,支付有关费用。

  公司与燕京集团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及土地租赁协议。公司与北京燕京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双方协商都同意终止原综合服务协议等,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燕京集团承诺并同意将其所有的总面积为77,22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出租给燕京股份使用。燕京股份向燕京集团缴纳的租金为人民币2,680.02万元/年。公司每季度支付一次租金,燕京集团收到款项后开具发票,依据税收相关法律和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不动产取得时间差异适用不同计税税率。

  公司与燕京集团都同意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及其修订协议。燕京集团承诺并同意将其所有的总面积31,853平方米的土地出租给公司使用。自修订协议签订之日起,公司向燕京集团缴纳的租金为人民币298.96万元/年。公司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燕京集团收到款项后开具发票,税率5%。

  公司依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对土地做到合理使用,并保证不擅自将该土地转租给协议外任何第三方使用。

  公司根据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与北京双燕商标彩印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协议,从该公司采购商标;与燕京啤酒(曲阜三孔)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采购协议,从该公司采购啤酒及原材料等。

  公司根据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与燕京啤酒(曲阜三孔)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该公司销售啤酒、原材料等;与北京燕京啤酒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该公司销售原材料等;与北京燕达皇冠盖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该公司销售原材料等。

  公司对燕京啤酒(莱州)有限公司、燕京啤酒(曲阜三孔)有限责任公司做受托经营,并按照托管经营协议分别收取每年50万元的托管费用。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各项日常关联交易,均按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会议审议并确认与各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协议,双方签署了一系列关联交易协议,各关联交易协议的签署均严格按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相关制度执行,付款安排、结算方式等主要条款均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进行签署。

  1、公司与北京燕京啤酒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所有权人:北京燕京啤酒集团有限公司

  各方权利和义务:公司与北京燕京啤酒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自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公司使用“燕京”系列商标,母公司及子公司北京燕京中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燕京饮料有限公司按其年出售的收益的1%的标准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其他子公司按照使用商标的自产商品的实际销量,每瓶收取0.01元支付商标使用费。所有权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于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届满前及时续展注册手续,支付有关费用。

  使用者应付给所有权人的款项所征收的预扣税,须承担因签订或履行协议而产生的一切税项。使用者不得为任何目的而把标志的使用权分许可给任何第三者。

  使用者不得使用、注册或企图注册任何与标志类似的商标、商号、服务标志或其他名称、标志、设计或标识。

  违约和赔偿:因协议中所列事项产生的费用支出,使用者无条件赔偿给所有权人。

  2、公司与北京燕京啤酒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土地租赁协议出租方:北京燕京啤酒集团有限公司

  各方权利和义务:公司与北京燕京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双方协商都同意终止原综合服务协议等,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燕京集团承诺并同意将其所有的总面积为77,22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出租给燕京股份使用。合同生效后,燕京股份向燕京集团缴纳的租金为人民币2,680.02万元/年,公司每季度支付一次租金,燕京集团收到款项后开具发票,依据税收相关法律和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不动产取得时间差异适用不同计税税率。

  公司与北京燕京啤酒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燕京集团承诺并同意将其所有的438,409.9平方米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长期出租给燕京股份使用。燕京股份向燕京集团缴纳的租金为每年174.4万元人民币。燕京股份依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对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做到合理使用,并保证不擅自将该土地及其附着物转租给协议外任何第三方使用。

  违约和赔偿: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燕京集团提供以上房屋,如因租赁物产权问题造成公司无法正常使用与经营,燕京集团承担公司相应损失,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公司负责租赁物的安全、防火工作。

  根据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燕京集团未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地籍资料和有关产权证明副本,或未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出租的登记备案手续,应按实际迟延期限,按每一年度租金总额的0.05%逐日计算违约金并支付给燕京股份;燕京股份如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租金,应按实际迟延期限,按每一年度租金总额的0.05%逐日计算违约金并支付给燕京集团。

  各方权利和义务:燕京股份与燕京集团都同意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及其修订协议。

  燕京集团承诺并同意将其所有的总面积31,853平方米的土地出租给燕京股份使用。自修订协议生效之日起,燕京股份向燕京集团缴纳的租金为人民币298.96万元/年。公司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燕京集团收到款项后开具发票,税率5%。燕京股份依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对土地做到合理使用,并保证不擅自将该土地转租给协议外任何第三方使用。

  各方权利和义务:供方必须按要求及时提供标准色差样,货到经需方验收合格后,供方开具13%增值税发票结算,以开发票时间计30天后付款,付款时间一般30天,最长不超过75天。

  违约和赔偿:供方提供标签不合格,需方不付此批标签货款,供方还要按照需方出厂价格将此批成品酒货款补偿给需方,因供方的产品质量上的问题或者供货不及时造成需方的损失由供方负责赔偿。

  各方权利和义务:需方向供方采购,货到需方后,由需方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完毕,发生质量纠纷,供需双方协同解决,协商不成,以第三方的检验结果为准。最终由质检结果不利方承担。

  违约和赔偿:因供方原因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原因,不视为供方违约。其他未尽事宜和违约事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各方权利和义务:燕京股份与燕京莱州公司根据双方开拓市场、开发业务的需要,在约定的具体销售区域内进行产品营销售卖,采取,用现金、支票或银行汇票结算。

  各方权利和义务:需方向供方采购,货到需方后,由需方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完毕,发生质量纠纷,供需双方协同解决,协商不成,以第三方的检验结果为准。最终由质检结果不利方承担。

  违约和赔偿:因供方原因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原因,不视为供方违约。其他未尽事宜和违约事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各方权利和义务:燕京股份与燕京三孔公司根据双方开拓市场、开发业务的需要,在约定的具体销售区域内进行产品营销售卖,采取,用现金、支票或银行汇票结算。

  各方权利和义务:甲、乙两方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和条件委托丙方代理行使其在莱州燕京中的股东权力和权利;丙方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和条件,接受甲、乙两方委托,作为甲、乙两方的代理人行使其在莱州燕京中的股东权力和权利。丙方在代理行使该项股东权力和权利时,不得超越甲、乙两方的授权范围。在托管期内,甲、乙两方仍享有其在莱州燕京中的股东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分配权)。

  丙方作为托管人,非经甲、乙两方事前的书面同意,不得对甲、乙两方享有的该等股东权益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赠予、置换或设定抵押、质押、保证和其他第三者权利)。托管人报酬为人民币50万元。

  违约和赔偿:甲、乙、丙各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的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均应依本协议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其损失。

  各方权利和义务:甲、乙两方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和条件委托丙方代理行使其在曲阜三孔中的股东权力和权利;丙方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和条件,接受甲、乙两方委托,作为甲、乙两方的代理人行使其在曲阜三孔中的股东权力和权利。丙方在代理行使该项股东权力和权利时,不得超越甲、乙两方的授权范围。在托管期内,甲、乙两方仍享有其在曲阜三孔中的股东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分配权)。

  丙方作为托管人,非经甲、乙两方事前的书面同意,不得对甲、乙两方享有的该等股东权益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赠予、置换或设定抵押、质押、保证和其他第三者权利)。托管人报酬为人民币50万元。

  违约和赔偿:甲、乙、丙各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的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均应依本协议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其损失。

  2、如无国家定价,则参照市场行情报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依据市场价格变化及时对关联交易价格做相应调整。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并通过这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事前申报程序,规范了管理层、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公司与上述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基于正常经营活动需要而产生,是合理的、必要的;交易行为符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交易价格均依据市场公允价格公平、合理确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一定的影响,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情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因该等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公司于2026年4月10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审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2025年度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均是基于公司真实的情况而产生的,符合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合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未造成公司资产流失,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未对公司未来的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审计委员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均遵循“三公”原则,交易价格合理、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权益的情形。

  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要,交易价格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交易金额预计客观、合理,保证了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影响公司财务情况与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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